減重一公噸計劃合約
茲就合作推廣之減重一公噸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針對本專案相關之推廣活動合作事宜,雙方本於誠實信用及互惠原則,訂立本合約如下:
一. 約定合作內容
(一) 合約有效期間:
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生效,至113年1月31日止。
(二) 乙方配合事項:
1. 本專案正式開始前,乙方同意並提供姓名、出生日期、通訊地址、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聯絡電話、手機電話、及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體重體脂電子生理數據等資料,提供本專案之用。
2. 乙方同意授權甲方可蒐集乙方之姓名、生日、地址、身分證字號、存摺、個人照片、個人影片、個人健康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年齡、身高、體重、體脂、BMI、通訊軟體賬號、社交媒體賬號等資料、活動影片、得獎事蹟及個人感言,並得在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處理及利用、包括但不限本次活動及未來甲方於國內外辦理活動、廣告、統計、行銷、推廣、宣導、研究、臨床數據研究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處理及合理利用乙方的個人資料。
3. 乙方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就乙方的個人資料向甲方:(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5)請求刪除。但因甲方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需者及受其他法律所規範者,甲方得拒絕之。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甲方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4. 前項所述之活動或行為,若有涉及乙方肖像權,乙方同意授權甲方於上述範圍內,可使用乙方肖像權,如另符合著作權,乙方亦同意授權甲方可重製、散佈、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公開發表。前述肖像權或著作權,乙方同意授權甲方可久用使用。
5. 甲方保留對乙方的參加資格的決定權。如因提供錯誤資料或不根據正確登記程序參加,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參加。
6. 如乙方虛報個人資料、以虛假數據參與、由他人代替本人或代替他人參與、不誠實參與任何有關活動、違反活動規則、以任何方式作弊或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甲方保留一切權利,包括有權取消乙方資格及領獎資格、追回減重獎勵金或提交檢、警單位進行刑事追訴。
7. 其他參加資格、注意事項、活動規則等請參照減重一公噸活動規則。
8. 甲方保留本合約及減重一公噸活動最終修改、變更、解釋及取消之權利。
(三) 減重獎勵金:
1. 甲、乙雙方同意之減重執行日結束後,甲方應給減重獎勵金,每成功減重一公斤獎勵新台幣貳千元整(未稅)予乙方。
2. 減重公斤數將以整數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公斤,則不予計算。計算方式說明:
A. 乙方應於第一日及期間每7日將所測量之體重、體脂及BMI數據,拍照 (需清楚可辨識且須包含機器畫面)或提供APP截圖,上傳到大江基因官方LINE。
B. 乙方應於最後一日(2023年12月31日 23:59前),將所測量之體重、體脂及BMI數據,拍照 (需清楚可辨識且須包含機器畫面) 或提供APP截圖,上傳到大江基因官方LINE。
C. 甲方將以最後一日所上傳之體重,扣除乙方第一日所上傳之體重,兩者相減後,計算減重公斤數。乙方於本專案開始前提供個人帳戶資料予甲方,甲方應於活動結束後,次月15日前以匯款方式支付獎勵金予乙方。
3. 依財政部國稅局制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甲方將依稅法規定於年度開立扣繳憑單予乙方,屆時乙方可憑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 保密條款
本合約雙方對因執行本專案所知悉之他方機密資訊、營業秘密或本合約之內容,不論係透過書面或口頭知悉者,均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或自行利用之。若違反保密義務致他方受有損害,違反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所規定之保密義務於本合約屆滿、終止、解除後繼續有效。
三. 合約之修改
本合約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增刪或更新。
四. 不可轉讓性
本合約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本合約之一方不得擅自移轉或讓與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之權利予第三人。
五. 合約終止
(一)於發生下列情事時,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表示終止本合約。本合約終止時,乙方依本合約授與甲方之權利立即終止。若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使本合約終止,他方得請求可歸責之一方賠償因本合約終止所生之損害。
1.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者,另一方得書面通知他方要求改正之;違約方於收受書面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仍不改正或無法改正者,他方得立即以書面終止本合約。
2. 一方有破產、清算、解散或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
(二)不可抗力
任一方因戰爭、叛亂、民間暴動、罷工、天災、法定傳染病、瘟疫或政府命令、法令變更等狀況以致延遲或暫時無法履行本合約內容時,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他方,雙方皆不負任何違約責任,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結束為止後亦應通知他方繼續履約。
(三)雙方之關係
甲乙雙方均充分認知雙方之間並非代理人、代表人或代言人之關係,且無權代表他方以任何方式或目的簽署任何合約與第三人訂立法律關係或對外發言,雙方之間亦不構成合夥關係,且不因本合約而發生任何權利授與、轉讓之關係。
(四)準據法與合意管轄
關於因本合約所生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但若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合意願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